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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游遭遇入室盗窃
组团社赔偿夫妻15520元
  • 2011年06月1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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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6706热线消息(记者 乔显佳) 日前,济南游客张女士与丈夫参团到云南旅游度蜜月,不料在丽江一酒店住宿时,遭遇入室盗窃。事后,组团社赔付了游客遭窃损失,并退还剩余团款。

    5月30日,新婚不久的济南市民张女士和丈夫王先生参加山东嘉华国旅组织的“完美云南双飞六日游”。6月1日晚上,随团下榻丽江某酒店。2日早晨起床时,夫妻俩吃惊地发现携带的手机、相机、手表,以及所带现金不翼而飞,赶紧喊来酒店工作人员并报警。丽江警方立案侦查发现,这是盗贼夜间翻窗入室盗窃所为,窗户留有被撬痕迹。为配合警方调查,张女士与丈夫只好留在丽江,2日晚,才赶到昆明与旅行团会合。但受到惊吓的夫妻俩再也无心参加后面的行程,留在酒店内自由活动,4日与旅行团一起回到济南。

    经清点,夫妻俩共丢失手机两部、相机一部、手表一块,以及其他物品,总价值12640元。出事酒店在赔付3000元之后,再也不愿承担其他损失。夫妻俩要求组团社山东嘉华国旅承担全额损失,并退还剩余团费2880元。为了体现对游客负责任的态度,同时稳定其情绪,后者决定先行赔付夫妻俩全部损失15520元。对此处理结果,两人表示非常满意。

    山东省旅游投诉中心副主任孙孟春分析,在该事件中,如酒店插销等安全设备存在问题,未尽到安全义务,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属于不法分子破门撬锁入室盗窃,酒店可不承担主要责任,但仍需尽义务,如协助破案。对于自身有安全责任却拒不赔偿的酒店,如果属于星级酒店,可向当地旅游部门投诉;如果不是,在向旅游部门投诉的同时,可向法院起诉。另外,游客被盗就说明所购买的旅游产品仍存在一定的瑕疵,组团社自身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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