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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司机肇事被判拘役四个月
这是日照首次对醉驾案进行宣判
  • 2011年06月1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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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12日讯(记者 徐艳 通讯员 马海燕 张玉刚) 男子酒后驾车与一辆越野车相撞,经交警检测,该男子体内的酒精含量达到了醉酒的标准。6月9日,莒县人民法院对该起醉驾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这也是日照市首次对醉驾案进行宣判。该男子以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5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苏某在莒县五中西一机械公司门口酒后无证驾驶套牌鲁Q031××号牌轿车由西向东行驶,与对行的王某某驾驶的鲁EC0×××越野车相撞,致越野车的车头受损,经评估,造成车辆损失37906元。 

    接到王某某报案后,交警莒县大队工作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对被告人苏某的血液进行抽检,经检测,被告人苏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为醉酒驾驶。经交警莒县大队认定,被告人苏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给被害人财产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苏某在庭审过程中能够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的条款。车辆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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