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14日讯(记者周锦江)14日,记者从潍坊市民政局获悉,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补助水平将进一步提高,并要求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已经按低标准发放的将按新标准进行补发。
记者了解到,鉴于中心城区(含市属开发区)城市低保标准已达到每人每月330元,暂不作调整;其他县市城市低保标准,由本级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对于农村低保标准将分区县划出一个底线,较之前执行的标准约提高200元。具体为安丘、临朐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600元,青州、昌邑、高密、昌乐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800元,其他县市区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农村五保标准,全市农村五保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700元和1800元。城乡低保补助水平也要相应提高。新的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因通知要求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已经按照原标准发放的会不会有补偿?对此潍坊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已经明确要求了施行时间,那对于按原标准已经发放的将按照新的标准进行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