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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昨起征求民意
纯电动汽车拟免征车船税
  • 2011年06月1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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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片)

    本报讯 15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7月14日。

    混合动力汽车至少减半征税

    条例规定,对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条例将免征范围做了进一步的扩大和明确。条例规定,车船税法第四条所称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辆包括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

    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船税,其他混合动力汽车按照同类车辆适用税额减半征税。另外,机场、港口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已缴税的车船过户不退税条例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

    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另外,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进一步完善了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调整了税负结构,规范了税收优惠,强化了征管手段。

    通过后的车船税法拟定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新华社、《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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