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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醉驾首判 6人获刑
  • 2011年06月1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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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6月15日讯 (见习记者 徐萌)6月13日上午,滕州市人民法院首次对“醉驾入刑”案作出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6名醉酒驾驶被告人拘役2-3个月,并处以不同数额的罚金。其中,滕州醉驾第一人赵某,因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滕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宋某、刘某、魏某、王某、张某6名被告人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分别于5月3日、9日、13日、19日、20日,23日被交警部门查获,经过血液检测,其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均已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滕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等6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刑罚。而上述案件也成为滕州市首批“醉驾入刑”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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