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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规定消费者违约扣除购车定金,销售商违约则无约束
俩经销商因霸王条款挨了罚
  • 2011年06月1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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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宁6月15日讯(记者 李倩 通讯员 王守业) 购车过程中,消费者若违约需扣除预定金,而销售商则无任何约束。最近两家汽车销售商在这类格式条款上“栽了”,分别被罚1万元。这是整顿汽车销售行业霸王条款以来,工商部门开出的首例罚单。

    “消费者在购买汽车过程中,因订车人原因要求变更或取消订单时,定金不予退还……”5月份,工商部门在开展整顿规范汽车销售合同格式条款检查中,发现有两家汽车经销商在经营品牌汽车过程中,仍涉嫌存在使用自制格式合同排除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利行为,被立案调查。 

    经查实,两家经销商当事人自2011年4月15日至4月30日共销售品牌汽车100余辆,签订自制格式《销售合同书》110份。据了解,在销售商制定的《销售合同书》中,约定事项栏目第3项条款,当事人不仅免除了自身责任,同时也将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享有的公平交易的权利。其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 

    5月初,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开始对全市汽车经销商使用的汽车销售合同情况进行检查,截至目前,共发现两家经销商涉嫌合同违规行为,根据国家工商部门的相关办法,两家违规企业分别被罚1万元。目前,整顿汽车销售合同检查工作还在进一步开展中。

    据了解,今年3月31日,济宁市工商局召开了“全市工商系统整顿规范合同格式条款动员暨汽车销售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点评会”,当事人使用的自制《销售合同书》约定第3项条款有关的违法违规事项进行了点评并告知当事人应于4月15日前改正。对自查自纠后仍使用不平等条款的经营者,将最高罚款3万元,并将列入不良信用“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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