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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判决首例醉驾入刑案
惠民男子王某被判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王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 2011年06月1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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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15日讯(记者 张卫建) 6月10日,惠民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王某成为滨州市首名因为醉酒驾驶被判刑的驾驶员。

    据悉,5月5日下午3点左右,王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将惠民县城某小区大门的起降杆撞坏,并与小区保安发生争执,小区保安随后报了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王某浑身酒气,有酒后驾驶嫌疑,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王某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民警将其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查,王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77mg/100ml,已远远超过80mg/100ml的醉驾标准,王某当天被惠民警方刑事拘留。

    据王某交代,5月5日他驾驶三轮摩托车拉完货后,就和朋友一起到饭馆去吃午饭。期间王某喝了两杯白酒,在回家时驾驶三轮摩托车撞到了小区大门的升降杆上。

    5月16日,王某被正式起诉至检察机关。5月19日,惠民县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向惠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5月30日,惠民县人民法院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后于6月10日做出了判罚。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积极缴纳罚金,依法从轻处罚。宣判后,李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据了解,李某成为“醉驾入刑”后滨州市因醉酒驾车受到刑事处罚的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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