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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旅行社未交保证金被销证
目前已停止经营业务
  • 2011年06月1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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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16日讯(记者 张永斌 姜海姣)16日,从日照市旅游局获悉,日照市6家旅行社因未按时交纳20万元质量保证金,业务经营许可证被注销,停止经营旅行社业务。

    被注销许可证的6家旅行社分别为日照中国旅行社、日照东港旅行社有限公司、日照环球旅行社有限公司、日照魏园旅行社有限公司、日照会展中心旅行社有限公司和日照华星旅行社有限公司。

    16日,日照市旅游局监督管理科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这6家旅行社均未按时交纳20万元的旅游质量保证金,按照《旅行社条例》,受山东省旅游局委托,6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被注销,停止经营旅行社业务。

    据介绍,质量保证金的作用在于保障游客的利益,当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旅游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维护游客权益。

    “受金融危机影响,国家为保护旅游行业,2009年和2010年两年,旅行社只需交纳质量保证金的30%即可,但2011年的质量保证金需要足额交纳,未交纳的旅行社就要被注销经营许可证。旅行社自交纳质量保证金三年内未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部门将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退还一半给旅行社。”该负责人说。

    据了解,旅行社应在旅游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若旅行社依法取得额度不低于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可向旅游部门提交代替。而利息归旅行社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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