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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烟台宣判第一案
于某被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1个月,罚金2000元
  • 2011年06月1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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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16日讯(记者 侯文强 通讯员 苑福鹏) 因为醉驾,27岁的于某16日上午被芝罘区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某成为今年5月1日“醉驾入刑”后,烟台市获刑的第一人。

    16日上午9点,于某被带入芝罘区法院法庭,法官宣读了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于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于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给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于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宣判后,法官宣布闭庭,于某领取判决书并表示服判。该案审判长迟晓乾告诉于某,虽然于某已表示服判,但也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芝罘区法院或直接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如果不提出上诉,于某需要在判决执行之日,也就是6月28日,到烟台市交警支队第一大队报到。届时于某可能会到烟台市看守所进行拘役,服刑满一个月后,于某将在7月27日被释放。

    与其他地市的快诉快判不同,烟台“醉驾入刑”第一案从查获到宣判,历时42天。5月5日,于某喝了10瓶啤酒后醉酒驾车,行驶至芝罘区解放路与辛庄路交叉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检验,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0mg/100ml。5月6日,烟台市公安局立案侦查。5月13日,于某被警方取保候审。5月20日,芝罘区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于某提起公诉。6月3日,芝罘区法院公开审理。6月16日,法院宣判。 

    “由于是‘醉驾入刑’首案,审判结果需要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批,所以历时较长。”迟晓乾说,各地市醉驾入刑首起案件的审判结果具有示范意义,为避免快诉快判造成判刑不当,很有必要报省高院把关。

    于某案件宣判后,烟台市第二例“醉驾入刑”案也于16日上午在芝罘区法院宣判。醉酒后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的李某,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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