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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到底难在哪
劳动部门认定工伤,县政府复议维持认定,法院一审又撤销;菏泽中院将对该案择日宣判
  • 2011年06月1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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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日上午,针对劳动部门与法院一审判决的不同结果,宋现福一脸疑惑。 见习记者 景佳 摄

    本报见习记者 景佳

    一起车祸造成窑厂两名职工死亡,职工是否为工伤(工亡),死者家属与窑厂各执一词。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理,认定两职工为因公而亡;窑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维持了复议;此后,窑厂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撤消了劳动部门的认定;目前,官司打到了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故发生:窑厂两职工遭遇车祸

    据宋现福介绍,时年58岁的父亲宋述现与他45岁的同事党茂果,同在成武县大田集镇一窑厂做工。2010年4月14日下午7点多,宋述现驾驶摩托车载着党茂果从窑厂去大田集镇高庄行政村高太生家,找他到窑厂务工,谈好劳动待遇后,高太生还将自己的电话号码记录在了印有《外协产品审批表》字样的纸张上,交给了宋述现。

    宋述现、党茂果二人于当晚从高太生家里出来,8时50分许,行至该镇张田公路敬老院南处时,被一轿车碰撞,后二人被送至成武县人民医院抢救,被医院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终因伤势过重分别于2010年4月18日17时许、2010年4月26日0时30分许死亡。

    对于宋述现、党茂果的死,两家家属均认定事发的前提是因公外出,应当属于工伤。

    窑厂否认当日安排宋述现、党茂果二人去为窑厂招工,认为他俩当晚到高太生家找他到窑厂务工是个人行为,并指出宋述现无权安排招工,同时认为,二人从高太生家出来后,是去办私事才遭遇了车祸,与窑厂无关。

    劳动部门:审理认定为工亡

    料理完宋述现、党茂果二人的后事,两家家属就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成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5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申请。

    成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出,该局立案后,于2010年5月25日向窑厂下达了工伤认定期间举证通知书,并举行听证会让窑厂举证,但该单位举证不能否定宋述现、党茂果二人外出是因为招工。

    2010年7月14日,成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死者家属及用工单位窑厂下达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宋述现、党茂果为工亡。

    窑厂表示不服,向成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该县政府复议,认为证人高太生、成武县人民医院主治医师所作的证人证言,以及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事故认定书等相关证据,相互认证,宋述现、党茂果为窑厂寻找工人外出而遭遇交通事故,成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凿。

    法院一审:事发地非返回合理路线

    此后,窑厂依法向成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宋、党二人由窑厂去高太生家为窑厂招工,商谈完后,该招工工作完成。二人在招工完成后,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不是回家或窑厂的必经合理路线,对此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认定工伤范围。

    今年4月25日,法院判决撤销成武县人社局下达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死者家属:工伤认定还要多少关?

    宋现福等死者家属对该判决表示不服,上诉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16日上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法庭上,当事双方提交了一些补充材料。窑厂代理律师当庭表示,当日,窑厂老板兖州出差,没有安排宋述现、党茂果去为窑厂招工,宋述现无权安排招工,二人从高太生家出来后,是去办私事,这应与窑厂无关。法庭宣布案件将择日宣判。

    “工伤认定咋这么难?”走出法庭后的宋现福一脸无奈。他说,从去年4月份至今,已经一年多了,从劳动部门到政府再到法院,折腾一年多都没个定论。“这个工伤认定到底还要过多少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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