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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估价:“找市长”OR“找市场”
  • 2011年06月1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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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为拆迁房屋估价,一直是拆迁问题的焦点和难点。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现在房屋征收,既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也可以由评估机构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精确估价到元。办法一出,引起网上一片争议。   

    质疑一:评估征收一家亲?

    新《办法》规定,拆迁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如协商不成,将由拆迁主管部门组织确定。同时,为“确保评估采用统一标准”,“一般同一征收项目,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有网友提出,建设部门既是房屋评估的主管部门,又是房屋征收的主管部门,评估机构和征收机构实际还是一家子,能做到独立公正?也有网友认为,上述条款限制了被拆迁人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同时又抑制了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竞争。该条款会使可选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大为减少,加之房屋评估机构与主管部门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对保护被拆迁人权益更为不利。

    质疑二:市场价谁能说得清?

    新《办法》要求,房地产评估师应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采取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一种或多种方法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网友认为,新《办法》评估出的是否是真正的市场价,谁能说得清!如果要判断评估价格是否公正,关键是看被拆迁人能否用评估出来的钱在市场上买到相同或相似的房屋。

    质疑三:鉴定费谁出谁拍板?

    新《办法》规定,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有网友提出,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是由房屋征收部门来承担。简言之,评估机构最终要从房屋征收部门处收评估的钱,有没有可能他们维护的并非是老百姓的利益,而是房屋征收部门的利益?

    质疑四:众口难调怎么调?

    新《办法》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网友认为,被征收人拥有了自主选择权,但在实际操作中,恐怕与以前差别不大,而且选定办法还需细化。比如要拆一条街,就会涉及许多户,每一户想法不同,但评估机构只能确定一家,如何协调就是个极大的问题。即便投票,也需要细化操作办法。

    质疑五:拆迁成本推房价?

    新《办法》提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

    网民认为,新《办法》让房价有了市价,保障了广大百姓的利益。但是,更重要的是,让地价也有了市价,这就带来了隐忧。其实,房子不但不增值还要折旧,增值的是土地。土地大大增值,可能会抬高房地产商的成本,推高现有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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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
拆迁房估价:“找市长”OR“找市场”
细节微调,更大的利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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