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19日讯 (记者 范磊贤)市住建委日前转发《关于加强燃气经营许可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许可证的燃气企业(供应站)按照修订后的《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标准要求,进行就位,换领新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
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的范围、条件、标准、审查审批程序,各县区重新对所属燃气企业进行全面的就位检查,对符合新的标准条件要求的企业给予就位,不符合的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不给予就位。
燃气许可证就位期间,暂停受理新办燃气经营许可证,待就位结束后按照新的标准条件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