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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认罪态度诚恳,情节轻微
冠县首例醉驾者未予逮捕
  • 2011年06月2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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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19日讯(记者刘铭 通讯员 盛德伟张勇)日前,冠县检察院将该县首例醉酒驾驶入刑案审查完毕。因当事人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但未造成任何后果,依法作出当事人“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决定。

    据了解,今年38岁的董某是冠县清泉办事处安村人,6月1日15时10分许,酒后无证无牌驾驶一辆低速货车,行驶至冠县振兴路时被冠县交警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

    经检测,董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4.6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标准。公安机关将其刑事拘留后,依法报请冠县检察院审查批捕。

    冠县检察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检察官核实了相关证据。经审查,董某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因未造成任何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嫌疑人认罪态度诚恳,表示今后不再酒后驾车,愿意接受法律处罚,认罪态度较好。

    同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期仅为拘役半年,尚未达到《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逮捕标准。因而,冠县检察院于6月13日依法对董某作出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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