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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年为筹钱上网行窃法院判其两年内禁入网吧
  • 2011年06月2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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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21日讯(记者 董传同 通讯员 王世峰 杨武贤) 年仅17岁的马某为筹钱上网,伙同代某(在逃)偷盗了网吧内的5000元现金和100余张游戏充值卡,随后逃往河北沧州,将所盗现金平分后挥霍一空,并将其中的14张游戏充值卡金额用尽。近日,临邑县人民法院发布首例禁止令,被告人马某因盗窃除了被判处有期徒刑外,还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 

    “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禁止被告人马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近日,历经一个半月的审理,临邑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未成年人涉嫌盗窃案“尘埃落定”。这是该院自《刑法修正案(八)》颁布施行后发出的首例禁止令。

    据了解,被告人马某1993年出生,其母离家出走,其父患精神病,自幼由年迈的爷爷抚养长大。去年,马某的爷爷因病医治无效撒手人寰。爷爷去世后,17岁的马某由于疏于管教,沉迷网络游戏而难以自拔。去年10月,马某在临邑一网吧打工期间,为筹钱上网,伙同代某(在逃)偷盗了网吧内的5000元现金和100余张游戏充值卡,随后逃往河北沧州,将所盗现金平分后挥霍一空,并将其中的14张游戏充值卡金额用尽。

    承办法官详细调阅了案件卷宗,认为被告人马某年龄较小,缺乏自制力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加之家庭疏于管教,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系偶犯。考虑到马某系未成年人,犯罪时心智尚未发育成熟,致迷恋网络,犯下大错,并确有悔罪表现,该院遂决定对被告人马某判处缓刑,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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