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泰安6月21日讯(记者 李虎)为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泰安市出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试行)》,自2011年起,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标准从15元提高到25元。对纳入省统一规划并实施一体化管理、承担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村级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每人每年补助6000元。
据了解,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通过医疗服务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解决。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自2011年起,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标准从15元提高到25元。除此之外,村医补助资金标准,本着自愿原则,对纳入省统一规划并实施一体化管理、承担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村级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每人每年补助6000元。在省财政补助40%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对岱岳区、东平县再补助20%,对泰山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新泰市、肥城市再补助10%,剩余部分由县级财政补助。
对实施一体化管理,但未能纳入省统一规划,其自愿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由县级政府自行研究解决,但原则上不得低于省确定的年人均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