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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伙招了,监控录了像,还有失主指认,可他就是不认罪
嘴硬“电脑大盗”被重判11年半
  • 2011年06月23日 作者:
  • 【PDF版】

    漫画:王小涵

    这个人就不是我!不是不是就不是,是也不是。

    本报记者 侯文强 通讯员 巴仁

    “录像里的人不是我,我从没来过烟台。”看着失窃数码商店里的监控录像,毕某死活不承认录像中偷笔记本电脑的那个人是他。之后同伙招了、失主也把他指认出来,毕某仍然咬紧牙关不认罪。 

    芝罘区检察院专门为毕某写了1.6万字的公诉书,虽然毕某坚称自己没来过烟台市区,但14次盗窃事实均铁证如山,经过二审判决,嘴硬的毕某被重判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文登逮了俩偷海参的,却发现是“电脑大盗”

    这事儿还得从文登市说起。去年1月31日,两名男子在海鲜市场被售货员认了出来:“这不就是前不久来偷过海参的家伙吗!”原来这两人刚刚来文登偷过海参,贼心不死的他们又来了,不过这次被人给认出来了。售货员报警后,两名男子被文登警方抓获。

    文登警方审讯之后,发现这两人一个姓毕,一个姓张,都是黑龙江人。张某交代,这次来文登偷海参只是搞点“副业”,他们的“主业”是在烟台市区偷笔记本电脑。毕某却牙关紧咬,既不承认自己偷海参,也不承认偷过笔记本电脑。 

    因为毕某和张某主要在烟台偷东西,去年3月4日,文登警方将二人移交给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3月26日二人被芝罘区检察院批捕。警方经过调查发现,毕某在芝罘区三站众诚数码广场、三联电子、阳光购物国际广场等地,采取相互掩护转移店主注意力的手段,多次盗窃笔记本电脑。可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期间,毕某都不承认参与盗窃,并坚称自己没有去过烟台市区。 

    毕某被移交至芝罘警方后,芝罘区共有16位数码商店的失主前来报案,警方认定毕某伙同张某拎包盗窃笔记本电脑15部、数码相机1部、手机1部,价值9万余元。

    铁证如山,毕某依然是“打死我也不说”

    莫非这毕某真是冤枉的,还是他嘴硬拒不交代?

    检察官给毕某放了一段监控录像,录像显示2009年11月12日13时55分55秒,在芝罘区三站市场众诚数码广场一家店铺内,毕某将一台笔记本电脑装入自己背的包中,后为了防止店员看出少了一台电脑,又将同台展示的电脑摆了一下。 

    毕某凑前看着监控录像说,这不是他。 

    检察官又叫来了数码商店的张先生。张先生说,当时他自己一个人在店里,有一个穿灰色衣服的年轻男子先进了店,过了一会儿又过来两个男子,这两个男子跟张先生要读卡器,张先生也就没再注意那个穿灰衣服的男子。大约过了五六分钟,这三个人一起离开了商店后,张先生发现一部笔记本不见了。在指认犯罪嫌疑人时,张先生一下子就认出了毕某,“他就是那个穿灰色衣服的男子”。

    毕某说,这是张先生认错了人。 

    和毕某一起被抓的张某供述说,毕某曾经多次带他们到数码商店偷笔记本电脑,每次都是张某等缠住销售员,毕某将笔记本偷偷装进包里。毕某将笔记本卖掉后,都会分给张某100元到300元不等。

    同伙招了,毕某这时候还是不认罪。

    检察官:

    二审判处毕某11年半

    虽然毕某不开口,芝罘区检察院下定决心办铁案,检察官写了1.6万字的公诉书,失主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辨认笔录等证据齐上阵。“证据有一点问题的犯罪事实一律不认定。”办案检察官说。

    毕某被抓后,一共有16位数码商店的店主来报案,检察机关只认定了14次是毕某作案。众诚数码广场的一位店主称,店里曾在2009年4月份丢失过笔记本电脑。店主陈述了窃贼的作案手法,并且有证人证言,店主也辨认出了张某。但是店主却没有辨认出毕某,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毕某参加了此次盗窃。 

    在被偷笔记本的价值认定上,检察机关也一一确认。有一次公安机关按失主讲的5695元认定了一台被盗笔记本的价值,检察机关退查后,物品经价值鉴定认定为1430元。

    最终,检察机关掌握足够证据,能够认定毕某参与盗窃14次,涉案价值6.1万元,证实在2009年4月至2010年1月,毕某拎包盗窃笔记本电脑13部、数码相机一部。检察官表示,毕某伙同张某等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因为拒不认罪,芝罘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重判毕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毕某不服上诉,但铁证如山,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盗窃6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有期徒刑10年为判罚起点,考虑到毕某拒不认罪,重判为11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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