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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高速公路28日起下调“起步价”
车辆通行费最低降至5元
  • 2011年06月2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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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月28日起,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最低收费标准由15元/车次降为5元/车次(特大桥、隧道除外);按车次计费的,改按里程计收,同时最高不得超过现行收费标准。

    本报济南6月23日讯 (记者 崔滨) 交通部等五部门20日开始清理整顿公路违规收费后,我省也对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做出了调整。近日,山东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发通知,本月28日起,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最低收费标准由15元/车次降为5元/车次(特大桥、隧道除外)。

    高速路车辆通行费最低收费标准被称为高速路“起步价”。山东省物价局表示,随着高速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高速公路路网和道路功能发生了新变化,陆续出现了部分短距离的高速公路收费站,原来规定的高速公路最低收费标准已经不适应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记者了解到,不少省城市民抱怨,无论几公里,只要从济南上高速就要被收取10元或15元的通行费。但对于这一收费标准的来源和依据知之不详。

    山东省物价局表示,我省目前执行的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主要有1999年执行的《关于调整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以及2006年的《关于明确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

    根据上述标准,我省境内所有收费公路,包括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收费和计重收费两种计征方式。其中小于7座的家庭轿车道路通行费为每公里0.4元;公路特大桥或隧道通行费为15元/车次。而载重货车的收费标准为每公里0.4元起至1.4元,或15元至35元/车次(公路特大桥或隧道)。

    而10元或15元“起步价”的收费依据,则是1999年执行的标准。即“高速公路最低收费标准由现行每车次5元调整为每车次15元(按车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高速公路路段除外)。济南至机场段10元。”

    对于这一颇受诟病的最低收费标准,山东省物价局23日表示,为使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更为合理,有效减轻短途行驶高速公路车辆的通行费负担。本月28日起,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最低收费标准由15元/车次降为5元/车次(特大桥、隧道除外);按车次计费的,改按里程计收,同时最高不得超过现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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