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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禁止令都将有执行方案
可根据执行情况和效果及时调整
  • 2011年06月2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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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6月23日讯(记者 李文鹏) 23日,记者从省司法厅了解到,该厅就禁止令的执行,专门下发通知进行部署。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禁止令的具体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

    自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施行后,我省各地法院已先后发出多张禁止令,而在禁止令发出之后,能否真的做到令行禁止,就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禁止令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是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种新的监管措施。而禁止令的关键,则在于执行。”省司法厅的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省司法厅在《通知》中明确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禁止令,不得扩大或缩小禁止事项的范围,不得延长或缩减禁止令的执行期限。

    《通知》规定,要根据禁止令的具体内容,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明确具体的监管措施,落实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监管责任,并根据执行情况和效果及时调整执行方案。

    “社区服刑人员确需进入禁止令已明确规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场所的,应当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通知》在禁止令的具体执行上,也在进行努力,明确表示将“积极探索禁止令执行中其他有关事项的审批程序,以程序的规范保障审批工作的规范”。

    对于违反禁止令的行为,《通知》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报告、举报或者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禁止令的,应当组织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形成扎实的证据材料”,并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作出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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