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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钱起争执,扭打在一起
咬人耳朵赔偿七万
  • 2011年06月2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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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23日讯(记者 张永斌 通讯员 王世伟 梁作升) 日照两市民因钱款问题发生争执,两人互相撕咬,其中一人右耳被咬伤,咬人者近日被法院判刑并赔偿伤者损失。 

    今年1月5日中午,家住石臼街道一小区的司机安某,在日照市长途汽车站与一工作人员相某因钱款问题发生争吵,后被周围市民拉开。安某卸完车上的货物后,又找到相某争执,两人扭打在一起,相某咬了安某拇指,安某则将相某右耳咬伤。

    经司法鉴定,相某右耳廓部分缺损,右耳廓撕裂,构成10级伤残。而安某拇指则未构成伤残。4月27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相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安某民事赔偿。 

    6月15日,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安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因安某自愿认罪,主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有过错等原因,从轻判处安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赔偿相某各种经济损失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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