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23日热线消息(记者 赵松刚通讯员 李荣 杨勇)23日,诸城市人民法院对诸城市第一例危险驾驶案进行判决,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41岁男子杨某是诸城市密州街道侯家我乐村人,是山东省乾龙紧固件有限公司一名职工。2011年5月6日17时50分左右,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红色力帆二轮摩托车沿诸城市东关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文化路路口违章停车。因妨碍后面机动车辆行驶,后面车辆驾驶员张某摁喇叭,被告人杨某恼怒,下车后对张某谩骂,被张某举报。
随后,被告人杨某驾车逃逸,后被出警民警抓获。经抽血检验鉴定,在被告人杨某静脉血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427.2mg/100ml,远远高出法定醉酒标准的80mg/100ml。
被告人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诸城市人民法院23日上午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对被告人杨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的判决,杨某认罪伏法,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