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威海6月26日讯(记者 王帅) 26日,市民李女士向记者反映,自己购买的同款化妆品,去年所买的化妆品限制使用日期是到2015年,而今年买的却是到2014年。“难道今年买的化妆品是去年或前年的陈货?”
记者查看李女士购买的化妆品,发现此款防晒露的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仅标有限制使用日期。
记者拨打了李女士所购化妆品的生产厂家,根据李女士去年与今年购买的两个化妆品的生产批号和限制使用日期,厂家工作人员查询后表示,今年的产品是去年的升级版,由于配方不同,所以保质期限也不同。至于没有标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该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为让消费者一目了然,厂家标识了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