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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提高建国前参加工作老工人生活补贴标准
每年增发一个月基本退休费
  • 2011年06月2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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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6月27日讯(记者 刘爽 通讯员 范粟) 27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将提高建国前参加工作老工人生活补贴标准,根据参加工作时间不同,增发标准分为四种。今年增发的生活补贴将于7月1日前发放到位。

    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转发了人社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根据通知,增发生活补贴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限于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条件的老工人。2011年增发的生活补贴将于7月1日前发放到位。 

    根据通知规定,1937年7月6日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半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作为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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