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6月27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李迎春) 郝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后被假释,但在假释期内,郝某又盗窃了一辆面包车,在行驶途中因超速行驶遭巡警盘查,心虚的郝某以为事情败露当场就进行了交代。6月3日,任城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郝某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依法撤销了郝某的假释裁定。
2011年2月14日晚上11时,郝某在济宁城区仙营路附近的空地上小便,发现旁边有一辆面包车,他顺势就靠在了面包车上,发现警报器并没有响起,郝某于是砸破车窗玻璃将该车盗走。当行至火炬路时,因车速较快,巡逻民警令其停车并进行检查,心虚的郝某以为罪行暴露,主动坦白了偷车的事实。郝某后被带至公安机关,经鉴定,郝某所盗面包车价值15000余元。
庭审中,郝某的辩护律师认为,郝某在没有受到讯问且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当场向巡逻民警供述自己盗窃机动车的行为,应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
法院认为,郝某因在公共道路上驾驶车窗损坏且车速较高的面包车,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查,在郝某没有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办案民警在其驾驶的面包车内发现作案工具自制别子一把,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郝某系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撤销假释。遂依法撤销假释,与原判余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