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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醉驾入刑”第一案宣判
被告人被判拘役2个月,罚金2000元
  • 2011年06月2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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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菏泽6月27日讯(本报通讯员 傅德慧) 备受关注的菏泽醉驾入刑第一案26日有了一审结果,被告人曹中华被依法判处拘役2个月,罚金2000元。

    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正式实施。当晚21时20分许,牡丹区安兴镇的村民曹中华涉嫌醉酒驾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成为醉驾入刑后菏泽被查获的第一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5月1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曹中华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曹州路环城公园东桥西30米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结果为134mg/100m1,属于醉酒驾驶。随后,执勤交警按照有关规定将曹中华带至医院抽血备验,而曹中华在抽血之后趁机从医院逃跑。后经菏泽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鉴定,被告人曹中华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187.8mg/100m1,已构成醉酒驾驶。

    5月17日,曹中华在家人陪同下到菏泽市交警支队市区大队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6月14日,曹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依法刑事拘留。6月22日,该案在牡丹区人民法院开庭,26日,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曹中华拘役2个月,罚金2000元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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