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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益性组织不得公开募捐
  • 2011年06月2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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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27日讯(记者 张凯) 本报6月23日刊发的《都在设募捐箱,不知钱去哪了》一文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记者近日采访发现,公共场合募捐并不是任何部门都能发起的。根据现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只有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才可以接受捐献,而接受捐赠单位须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哪些单位能设置募捐箱?需要什么程序?公共场合设置的募捐箱,钱都去了哪?记者带着以上问题采访到了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的王延波律师。据王延波介绍,目前只有民政系统以及被授权的基金会、残联、共青团和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符合相关条件后才能在公共场合募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接受捐赠的必须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即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和社会福利机构。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是接受社会捐赠的一种形式,获有关方面批准后方可进行。

    据王律师介绍,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自然人、赢利企业具有组织和发起募捐的主体资格,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个体和盈利企业不具备募捐的合法条件。

    针对公众有质疑募捐款流向的问题,王律师表示,按照相关规定,捐赠款一般有特定流向,并非想用在哪就用在哪。对于一般的公共募捐,都带有特殊的事件性,或地震募捐,或希望工程。据王律师介绍,但也存在专人专用的情况,“例如,某公益组织针对某人的募捐。”

    公共募捐必须接受社会监督。临时性自发募捐引起的各种诈骗、非法赢利的犯罪曾经在一些地区出现过,原因就在于没有一个完善的监督机制。王延波律师表示,任何公共募捐都必须接受社会的监督,但目前这方面的监督体系还不完善。

    王延波律师建议,针对社会上募捐种类较多的情况,最好是由一个相关部门进行统一规范、组织发起,这既有利于募捐的公平公开,也有利于增强募捐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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