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实施的《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结合济南实际情况,在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六种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上,扩大到了十二种情况。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李侃介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一共有6种,分别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的;正式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房租超出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济南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原来基础上增加的六种情况为:因工作调离本市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费的;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非本市户口在本市务工,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