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看该案件,刘金全共有两次上车经历,如果第一次肇事后能够及时停止,后果就不会是这样了,但是事情没有如果。”28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孙德国说。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庭长赵慧莲介绍,当晚刘金全在黄河五路渤海七路路口第一次发生了事故,如果他当时停车进行处理,后果不是很严重的话,也就算是交通违法。
“但在酒精的作用下,刘金全驾车继续行驶,并且刘金全行驶在滨州最为繁华的渤海七路,时间又是市民最为集中的晚上8点左右,极易发生重大事故,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刘金全一案实际上也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后果,犯罪性质也由交通肇事罪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转变。
本报记者 张卫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