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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明起实施
历史文化名城获立法保护
  • 2011年06月3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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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笑

    29日,青岛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城乡规划法》,《条例》重点突出了对青岛历史文化名城要素的保护,提出历史文化城区要整体保护,以保持其传统的空间尺度、道路线形、自然风貌和建筑环境。

    历史风貌建筑物保留

    据市规划局副局长刘敏介绍,青岛市之所以入选历史文化名城,与其特有的近代历史文化内涵及文化载体———欧陆风格的城市建筑密切相关,即将实施的《条例》着重规范了对历史文化城区人口密度、基础设施以及街区建筑物等方面的规划设计。

    《条例》规定,历史城区要整体保护,保持其传统的空间尺度、道路线形、自然风貌和建筑环境,同时还要合理控制历史城区内的人口密度,不断完善相应的基础设施。 

    同时规定,历史文化街区要保留和维护有特色的、与历史风貌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广场、绿地、市政设施及地面铺装。要求建筑物外装修材质、彩色及室外广告、雕塑、夜景照明灯和户外环境设施等,当与街区总体环境相协调。

    地下空间开发考虑防灾减灾

    为了避免城市空间资源的流失,《条例》在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方面做出了严格规范,特别是对附着地面建筑进行建设的地下工程和独立开发的用于商业、交通等工程,都应先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许可。

    《条例》规定,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要先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等需要,并与地面设施结合起来,以提高空间资源利用效率。

    而附着地面建筑进行地下工程建设时,应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规划许可。另外,对于独立开发的用于商业、交通、停车、仓储、能源、人民防空等的地下建设工程,则要先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筑使用期不得超两年

    对临时建筑,《条例》规定,因工程建设、公共服务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要先经过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影响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及公共交通的,不予批准。

    《条例》规定,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历史文化城区和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的临时建筑,其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筑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延长使用期限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同时规定,临时建筑要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建设,并按照批准的功能投入使用,不得转让或租赁。当临时建筑使用期满时,使用单位或个人要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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