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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一男子赔偿未完不许高消费
  • 2011年06月3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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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曾报道,练歌房里酒后言语不合,男子持酒瓶打花朋友脸,致其轻伤。打人男子获刑一年半缓刑两年,并赔偿伤者16万元。25日,该男子尚有10万元赔偿需要分期偿还,被法院判决,在缓刑期内禁止进行高消费。

    2009年2月19日半夜,1980年出生的供热站临时工李一凡跟朋友在青岛一家练歌房饮酒取乐,因琐事与刘某某发生争执。李一凡拿起啤酒瓶打在刘某某的脸上,将刘某某的头、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某伤情为轻伤。

    2010年5月20日,李一凡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市北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李一凡自愿赔偿刘某某16万元。其中6万元已于2011年5月10日付清,余款10万元双方约定于2011年6月起,李一凡每月支付200元。

    25日上午,市北法院判决,李一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同时判决禁止李一凡在两年内进行高消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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