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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行政投诉办法8月1日起施行
  • 2011年07月0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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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7月4日讯(记者 郭静 实习生 徐梦雪) 4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山东省行政投诉办法》(下称《办法》)已通过,并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过程中,若没有法定行政行为依据,或者擅自改变行政行为内容与细节、违法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投诉人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行政投诉的工作机构进行投诉。

    投诉人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进行投诉。《办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行政投诉,行政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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