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5日讯(见习记者 曹思扬 通讯员 陆革 明长国) 自己租的房屋被旧房东卖掉后,新房东却不让自己住了。近日,市民郑女士遇到了这样一件窝心事。工商部门认为,“买卖不破租赁”,租赁合同依旧有效,新房主不能随意要求租房者搬出。
市民高先生(出租方)与市民郑女士(承租方)签订了李沧区58中附近一房屋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10年6月30日至2012年6月30日。但在2011年6月末,高先生以5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市民李先生。李先生成为新房主后,要求郑女士立即搬出,郑女士认为房屋租赁期限未到,不愿搬出,双方纠纷由此而生。
李先生认为现在房屋产权归他,他想租给谁就租给谁,加上对郑女士不是很了解,因此担心将来双方会产生纠纷。而且此房屋租金的市场价最低为1200元,原租金800元太便宜。郑女士认为自己当初租赁该房完全是为了在58中上高二的孩子,并担心此时换房子会影响孩子的学习。 李沧区工商局的工作人员指出,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郑女士作为房屋承租人,在高先生出卖租赁屋时,有优先购买权,高先生已通知郑女士,但郑女士明确表示放弃购买权,因此高先生在同等条件下将房屋买卖并过户给李先生是合法有效的。同时《合同法》又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在郑女士租赁期间高先生将房屋买卖并过户给李先生,租赁合同仍然有效,李先生要求郑女士搬出出租房,显然是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
经工商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李先生继续将房屋承租给郑女士,郑女士主动提出自2011年7月起每月房租由800元提高至1200元,李先生则提出每月只收1000元。双方均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