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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环卫工头部被撞
事发两年,20000多元赔偿金还没着落
  • 2011年07月0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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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5日热线消息(记者 张焜 孙国祥)环卫工赵师傅在工作时被撞伤头部,此后经常住院。事隔近两年之后,如今赵师傅还有2万多元医疗费没有着落。

    5日,记者见到了赵师傅的女儿,她告诉记者,2009年6月5日早上6点多钟,赵师傅在潍坊市烈士陵园入口处打扫卫生,潍坊中学的一名高二学生骑车从撞倒了他,他当即昏迷不醒。学生主动拨打了120电话将赵师傅送到了医院。赵师傅住院期间,学生的家长经常到医院看望,态度十分诚恳,令赵师傅一家人十分感动。

    在交警部门的协调下,两家达成了25300元的赔偿协议。“我们实在没有想到,后来的费用会那么多。”赵师傅的女儿告诉记者,最初医疗费就花了5万多元。赵师傅一家都是普通工人,平时收入并不多,幸亏退休的赵师傅在单位还有保险,否则真的会支撑不了。由于无法再向学生家长索要赔偿,赵师傅和家人就想到向环卫部门索要赔偿。

    2010年8月23日,赵师傅将环卫部门告上法院,称他受伤后留下后遗症,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要求环卫部门支付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和交通费共计13.5万多元。但是,法院认为,赵师傅受伤后选择的赔偿人是肇事学生,并且达成了一次性赔偿协议,并获得了赔偿,因此“一事不再理”,驳回了他的起诉。上诉后,潍坊中院维持了原判。

    5日,在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记者见到了躺在病床上挂吊瓶的赵师傅。今年6月20日,赵师傅又因脑部疾病住进了医院。他55岁从单位内退后,就到环卫部门工作了。一家人挣钱都不多,平日没有留下什么积蓄。事故发生后,他的身体一直不好,经常住院。而如今最初的5万多元医疗费都无法得到全额赔偿。输了官司,现在一时想不到什么办法。

    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王建华律师说,赵师傅是在为环卫部门工作时受的伤,即使与肇事者达成了调解,仍然可以申请工伤赔偿。这应该与年龄和事故原因没有任何关系,只要不是故意受伤的,就应该得到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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