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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政策案例分析
  • 2011年07月0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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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设张三为烟台市芝罘区人,2008年被某大学录取,学制4年。当年8月到芝罘区资助中心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贷款5000元,贷款期限14年。该生报到后在规定期限内将借款合同回执寄回芝罘区资助中心,回执确定的学费和住宿费欠缴金额为4500元。经开发银行审批通过后,支付宝将4500元划付某大学,剩余500元用于张三生活费。

    2009年张三再次申请贷款,申请贷款金额4000元,贷款年限13年。从2008年放款日至2012年8月31日,张三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承担。2012年12月21日,张三要偿还2012年9月1日~12月20日之间的利息。2014年12月21日,除应还利息外,张三还应偿还当年贷款本金,第一笔贷款应还本金为556元,第二笔贷款应还本金为500元,合计应还本金为10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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