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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北法院公布《侵权责任法》十大典型案例
10个侵权案7个因为交通事故
  • 2011年07月0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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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纠纷案庭审过程中,原告方向法庭提交证据。 赵壁 摄

    本报7月6日讯(通讯员 陈楠 记者 赵壁) 《侵权责任法》施行已满一周年。7月6日上午,市北法院公布《侵权责任法》十大典型案例,案例类型涉及人身损害赔偿、身体权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其中由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占到所有侵权案件的78%。 

    “通过对比三份病历,可以看出被告医院方,在2010年4月份的诊疗过程中,激素使用明显过量。”上午9点30分,在市北法院民四庭一起医疗纠纷案件庭审现场,原告方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三份病历复印件作为证据。原告方诉称,2010年4月28日,入住青岛某医院神经科,被查出患有视神经脊髓炎和多发性硬化和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但当时视神经脊髓炎并未发作,医院未经她同意就使用大剂量激素进行冲击治疗,出院不久后,原告出现股骨头坏死症状。原告认为医院方存在过错,索赔医疗费等费用10000元。对此院方认为其并无过错。原告方向法庭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法官宣布休庭。

    民四庭崔法官告诉记者,《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事故纠纷相应的举证责任发生了变化,以往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医院方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为规范医院方的诊疗行为,同时防止滥诉情况发生,作为原告方的患者举证责任加大,患者要注意保留证据。崔法官说,发生医疗纠纷案件,医院方拒绝提供病历,或者篡改、伪造病历,那么举证责任将倒置,由院方证明自己无过错。

    “医疗事故纠纷能占到《侵权责任法》案件的4%。”民事庭庭长袁静说,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市北法院共审理侵权案件723件,调撤率达到42.7%,其中276件是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适用的《侵权责任法》,其中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侵权纠纷案件占到78%。袁静庭长介绍,侵权案件呈现出如下特点:网络侵权、姓名权侵权等新型侵权案件不断出现,而且案件审理难度加大,法律关系的认定和新型证据的采集都有不少难度。

    (附部分案例)

    1  9岁女孩体育课上摔伤残学校难免责判赔11万元

    2010年9月21日下午2点,青岛市某小学体育课上,上三年级的9岁女生小小(化名)在玩平梯单杠时摔下,左臂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校方认为小小受伤纯属意外事故,而且事发时采取了送医等救援措施,并垫付了1万元,学校没有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小小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上课期间,学校对其应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但孩子却在正常上课期间受伤。并且,学校未能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市北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小小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11余万元赔偿金。

    2  七旬翁被狗扑倒摔伤狗主人被判赔偿7万元

    2009年7月的一个下午,74岁的林老汉在小区花坛边乘凉,一只宠物狗突然朝他扑过来,把他扑倒在地。林老汉当即摔伤,被救护车送到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基底型),进行了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手术。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林老汉术后伤残等级为七级。林老汉出院后,多次找到狗主人孙女士索要医疗费等经济补偿,但是始终没有结果,遂将孙女士告上法庭,索赔88000余元损失。

    法庭上,事发现场的三位目击者证明,扑倒林老汉的宠物狗并没有用绳子拴住。市北法院认为,林老汉被孙女士饲养的狗撞伤,而孙女士未到庭就“原告有过错或者第三人过错导致损害发生”进行举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惹祸的宠物狗主人孙女士赔偿林老汉79000余元赔偿金。

    3   路面塌陷老汉摔倒猝死责任单位被判赔偿9万元

    2010年5月4日,做过心脏支架手术的梁老汉走到莱芜一路和莱芜二路路口处时,一脚踩空摔倒后发生心源性猝死。因为事发地面发生塌陷,梁老汉的家属将道路的责任单位青岛市热电集团、青岛市热电工程公司、青岛市市北区城市建设管理局以及青岛市北政市政工程养护建设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2万余元。

    市北法院认为,梁老汉原患有冠心病并做过心脏支架手术,按照医学理论和生活常识,外在的刺激引发的情绪波动,可以成为引发心脏病发作或促进疾病发展的因素。同时,热电工程公司和北政公司作为路面的施工者和养护方,未尽到消除道路瑕疵义务的过错行为与梁老汉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确定为20%。市北建管局履行挖掘道路的审批验收行政职能,没有对道路日常的维护义务,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热电集团不是挖掘道路的建设施工单位,也不应担责。法院判决,热电工程公司和北政公司连带赔偿9万余元。

    4    为了3万元同窗互殴受害方承担部分责任

    年过五旬的女子黄某与高某是小学同学,高某曾向黄某借3万元,一直未还。2009年2月10日下午,黄某和丈夫来到高某家中,提到3万元债务时,双方发生纠纷厮打起来,高某更是把儿子叫出来助战。厮打中,黄某被高某的儿子打成头外伤、右胸皮裂伤及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50天。黄某诉至法庭,向高某一家索赔共计21812.89元。

    高某表示,黄某受伤不是他们的责任,而且高某的丈夫在厮打中被打成十级伤残,他们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市北法院认为,经调取公安机关卷宗及庭审可以确定,

    高某的儿子是听到高某的召唤后,参与到纠纷中将黄某打伤,高某及丈夫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在双方大打出手时,黄某也侵害了高某儿子的身体,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高某儿子的赔偿责任,认定他担责70%。法院判决,高某赔偿黄某14000余元。

    5    装修私改房影响邻居男子被要求恢复原状

    许某买了二手房后,按照自己的想法进行了装修,改变了原房屋设计,将位于室内的子母式排烟道拆除,并将排烟口堵住了,另外,安装空调外机时也没有安装到指定的预留位置。许某所住的楼房从3楼至6楼共六户的厨房共用一个排气烟道。许某的邻居崔某认为许某违规装修,致使她家长期遭受噪音与废气污染,严重影响墙面美观与统一,将许某告上法庭。

    市北法院认为,许某未经批准私自拆除其室内排气烟道,既破坏了房屋的整体设计规划,又给崔某的生活造成妨碍,应当恢复。但是,两台空调室外机安装的位置均低于预留位置,对崔某的生活未构成妨碍。法院判决,许某恢复排气烟道。

    6   好心帮邻居关门女子手被打骨折

    2008年11月17日下午5点左右,隋女士下班回家经过邻居董女士家门口时,发现她家的防盗门未关、向外敞开。隋女士帮邻居把防盗门关上后回到自己家中。没想到邻居董女士因此大发雷霆,破口大骂。隋女士气不过,二人动手扭打起来。隋女士次日去医院治疗,后时隔一个月才诊断为左手骨折报警,并诉至法院索赔。

    市北法院认为,隋女士请出的两位证人与双方均没有利害关系,证言予以采信,可以证实两人发生纠纷,在厮打过程中,董女士将隋女士的手打成轻微伤,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发生矛盾时,双方均未冷静处理,对此隋女士也有一定过错。法院判决董女士应担责50%,赔偿27000余元。

    7   撞上客车大货司机身亡家属告完雇主又告对方

    2010年9月12日23时30分许,吕某驾驶重型货车在沈海高速公路的应急车道行驶,与前方发生故障停在应急车道的周某驾驶的大型客车相撞,吕某当场死亡,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吕某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行驶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吕某的家属基于雇佣关系,将吕某的雇主告上法庭,获赔375727元。随后又因侵权责任,将大客车一方告上法庭索赔。

    市北法院认为,吕某的家属既可以基于雇佣关系向雇主索赔,也可以基于侵权关系向事故对方索赔。但是受害人依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求得救济,其最终得到的赔偿数额应当以其总损失为限,不能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得到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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