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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项目竣工后须及时备案
  • 2011年07月0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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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宁7月6日讯(记者 刘守善) 近日,济宁市出台《济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办法》规定,开发企业应在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方可交付使用。

    《办法》规定,在济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综合验收。对符合条件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分期综合验收。 

    综合验收内容包括: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进行建设,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是否按照规划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等。开发企业应在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持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到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据了解,开发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凡未经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的项目,房屋登记部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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