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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不满俩月一分钱也不给
律师称,饭店无权扣工钱
  • 2011年07月0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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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6日讯(见习记者 王丽丽) 邹平县三个高中毕业生利用暑假在邹平县某饭店做服务员,因为每天工作时间12小时左右,与当初约定的工作时间不相符,近日三人意欲辞职,没想到却被饭店老板告知,“工作未满俩月,走了工资一分不给。”

    小刘是邹平黄山中学的一名高三毕业生。高考结束后,6月16日前后,他和其他两名同学一起来到邹平县一家饭店做服务员。“工作时间是早上8点30至下午2点,下午4点30至晚上9点30。至于下午2点以后及晚上9点30以后超出的时间,我们三人轮流值班。工资一个月1100元。”小刘告诉记者当时应聘时的情况。

    “当初老板说好几天才能轮到一个人值班,所以就没多想工作时间的问题。”但半个月下来,小刘却只有两三天的时间能正常下班,其余几乎每天都工作12个小时左右,因为经不住长时间的煎熬,小刘向饭店提出了辞职,然而却被饭店老板告知,“人走可以,工资一分不给。”无奈之下,小刘继续在该饭店打工。

    随后,记者联系到该饭店负责人杨先生,杨先生告诉记者,因为当时口头约定的工作日期是两个月,“现在工作未满两个月,不管他们工作了多少天,只要提出离开,我们一分钱也不给。”

    对此,记者咨询了滨州市一律师事务所的姜律师,姜律师告诉记者,关于小刘三人与饭店的口头约定,其约定必须工作满两个月是无效的,除非是书面合同,“他们三人工作多少天就应该得到多少天的工资,饭店无权扣他们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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