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红杰
中海油溢油事件尘埃未定。渔民最想知道的是,一旦自己养的海产品因油污死亡,找谁赔偿,能不能拿到赔偿费?7日,记者辗转联系到了大连海事赔偿第一案的代理律师———北京华泰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吴京堂,他以亲身经历提醒渔民:注意保存证据,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
吴京堂代理的是发生在2005年的“阿提哥”号油轮污染案,涉案原告达117人,索赔总额11.6亿元。当时载有12万吨原油的葡萄牙籍“阿提哥”号油轮在大连触礁发生原油泄漏,220平方公里的养殖海域被原油污染。
“到法院起诉后,要委托鉴定机构对海水和海产品取样,目的是保存证据。对于海事案件,取证很难,证据的保全也很难。但必须认真做,这是案件胜负的关键。要调查海水中石油含量、海产品死亡原因、损失数量。”
吴京堂说,当时他和十几位律师组成了律师团,代理这起官司,但依旧困难重重。“海上的损失很难界定,最后的结果,部分原告选择了调解,拿到的赔偿数额仅仅相当于索赔额的10%;当时不同意调解而选择法院判决的原告,直到现在都没有等到判决,1分钱还没拿到。”
吴京堂说,这是中国海事案件目前普遍的状况。曾经发生在2002年末天津港附近的“塔斯曼海”号油轮泄漏污染案件,法院经过六次开庭审判,在案发两年后才作出判决,漫长的审判拖得当事人身心疲惫,受害者也仅拿到了相当于索赔额10%的赔偿款。
“这已经算不错的了,属于溢油索赔方面的范例。去年大连发生油污事件,给当地造成严重的损失,但至今社会各界无法获知中石油对直接利益群体的赔偿和对当地生态环境的补偿。”
对于这次溢油事件,吴京堂断言,现在影响还未全面显现。尤其是海底溢油,与海面溢油更不同,取证更困难。如果山东沿海的渔民发生损失,索赔注定也不会一帆风顺。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助理教授郑戈曾指出,我国不是《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缔约国,重要原因是中石油等央企的反对。反对的公开原因是“本公司财力雄厚,可自行解决污染清理和损害赔偿问题”。郑戈说,背后的真正原因,恐怕是不愿定期向基金缴费。
有专家表示,1989年3月24日,美国埃克森公司的运油船触礁漏油事故直接导致了美国《油污法》(1990年)的诞生。希望一次次溢油事件也能促使中国相关法律的诞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