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7日讯(通讯员 叶达 记者 姜萌) 崂山区村民刘铮(化名)1999年借给同村刘国强(化名)21000元。因借条上没写清还款期限,到2005年刘国强去世后,其家属拒绝还钱。近日,崂山法院判决借款人的家属偿还全部借款的本息。
据介绍,1999年11月10日崂山区某村村民刘国强向同村的刘铮借款21000元,并约定月利率为1%,同时出具书面借条一份。2005年刘国强去世,因为借条上并未写明具体还款期限,他所借的21000元本息一直没还。刘铮认为,刘国强虽然去世了,但是他的家人负有连带还款责任,但刘国强的家人一直没还钱。
2011年1月,刘铮向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国强的妻子和子女共同偿还借款21000元,利息27930元,共计48930元。刘国强的妻子和子女认为刘铮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且他们都不知刘国强向刘铮借款之事,刘国强去世后也没留下遗产,他的一子一女已经放弃遗产继承权,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
法院认为,刘国强借款时,是在与妻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国强的妻子不能证明借款是刘国强的个人债务,因此该借款是刘国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二人应对借款负连带偿还责任,因刘国强已经去世,故刘国强的妻子应向刘铮履行还款义务。刘国强的一子一女口头上说放弃继承父亲遗产,但是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且刘国强的遗产无法查实,因此二人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刘铮负连带还款义务。
法院判决,刘国强的妻子限期内偿还刘铮借款人民币21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刘国强的子女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