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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腿大盗”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因有悔罪表现,芝罘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 2011年07月0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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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热线6610123消息(记者 侯文强 通讯员 刘静) 本报5月11日曾报道了一名肉食公司职工半年偷了251根火腿的案件。7月5日,法官宣读了这位“火腿大盗”朱某的判决书,他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 

    从菏泽来烟的朱某在一家知名肉食公司的质检车间工作,从2010年10月份开始,他趁着下夜班的时机,将车间内的火腿夹带在衣服内偷出,先后作案30次,共偷了251根火腿,价值1.3万元。朱某将偷出来的火腿半价卖给商贩。2011年3月,市场上的低价品牌火腿引起厂家注意并报了警。 

    朱某被抓后,价值6000元的火腿被追回,朱某的亲属也退赔给肉食公司2万元。今年5月24日,芝罘区检察院以盗窃罪依法对朱某提起公诉。

    芝罘区法院认为,朱某盗窃罪名成立,但能够自愿认罪,部分赃物被追回,积极退赔失盗单位的经济损失,并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7月5日,法官宣读了判决书,朱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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