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菏泽7月7日讯(见习记者 李凤仪) 为提高菏泽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建设水平,菏泽市政府确定在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中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
房地产项目在符合了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市管理等多个部门的建设条件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
意见书具体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性质、建设规模、开发期限和建设进度等基本情况;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住宅产业化技术应用情况;水、电、暖设施及教育、医疗、环境、物业等设施情况及绿化亮化等工程要求。
意见书要在房产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提出,并作为土地出让文件的一部分,由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开发企业竞得土地后,规划部门按照意见书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对住宅产业化、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过程中不按批准方案进行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验收手续,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