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8日讯(记者 李钢 通讯员 蔡若愚 晓学) 8日,济南又一例醉驾案宣判。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被告人孙某危险驾驶并致他人车辆受损案进行依法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1年5月5日21时许,现年45岁的被告人孙某驾驶一辆普通正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济南市历下区姚家庄619号附近时,撞上停在路边的两辆轿车和石垛,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石垛也被损坏。事故发生后,孙某并未立即停车,而是驾车行驶至香港街中段后才停车。
案发后,经查,孙某所持驾照是准驾车型为C3的驾驶证,与其所驾车辆车型不符,且驾驶证已经超过有效期。此外,孙某有明显的酒后驾车迹象,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抽血检验,孙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99.17mg/100ml,系醉酒驾驶。
此案经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孙某赔偿受损方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