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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被精神病”须有司法改革的跟进
  • 2011年07月1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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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涛  6月10日,备受关注的《精神卫生法(草案)》历经26年漫长孕育终于艰难面世,国务院法制办就草案向社会开展的首次意见征集7月10日截止,社会各界通过不同方式参与讨论,另有多家专业机构递交了修改建议书。(《京华时报》7月11日)

    《草案》从表面上看,都不过是一个专业领域的法律,不过是跟精神病医生、医院和精神病人有关而已,不值得咱小老百姓关心。但是,在我们这个国度,某些官员偏偏具有化无关为有关的力量,精神病的强制送治居然成为他们对付“刁民”的工具。所以,公民普遍地关心这部法律,那是在关心我们的人权保障,在关心公民自身的命运。

    应当说,立法者也关注到了这个问题,这不,《草案》明确规定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还规定了“当事人及其监护人异议程序”和“入院后的纠错机制”程序,这比起以往将公民强制送入精神病院毫无章法而言,多多少少还是捆住了某些官员的手脚。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草案》郑重宣示:“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以及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这似乎让人们看到来自天边的曙光,充满了无穷的希望。

    但我还是要说,这些规定其实很难有效地保障公民不“被精神病”。《草案》虽然规定了“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精神病患者才能非自愿住院,但重要的是,谁来判断公民属于精神病患者,谁来判断精神病患者有“扰乱公共秩序危险”,以及谁来进行纠错呢?对不起,是医生、医院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生和医院既治疗患者,又来判断公民属于精神病患者,趋利的内在本性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公正地作出判断;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又在当地政府主管之下,当地政府有“维稳”需要,他们能对“被精神病”说个“不”字吗?

    这种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在世界各国绝无仅有。在许多法治国家,有关是否需要将公民“非自愿住院”都是交由法官来判断。如美国,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都是由法官来裁决,主要采取刑事交托监管、民事交托监管。刑事交托监管是指将犯有某种罪行的精神病人,通过刑事审判程序交由精神病院或精神康复中心监禁;民事交托监管则是根据某人患有精神病并对他人构成危险程度的判定,由国家对其采取强制拘留或其他限制自由的措施。

    而要将精神病患者非自愿住院的程序交由法院法官裁决,这事并不是《精神卫生法》说了算。因为,有关精神病裁决纳入司法程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需要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设立一个“保安处分”程序,将强制戒毒、劳动教养、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等一块儿纳入。而要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进行修改,就必须对现行的司法体制进行改革。但是,众所周知,改革劳动教养的法律———《违法行为矫治法》讨论多年,却至今没有着落,精神病患者非自愿住院能单兵突进吗?

    而且,在地方党政控制地方司法机关人财物的今天,许多“被精神病”的公民恰恰是地方党政机关“维稳”需要,即便精神病患者非自愿住院引入了司法裁决程序,这种现状能让司法机关对地方党政机关作出的“被精神病”说个“不”字吗?

    司法体制改革不撬动,可以预想,《草案》将不可能引入司法裁决机制,相应的,这部法律保障人权和避免公民“被精神病”的努力将大打折扣,保障公民权利不容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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