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7月11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张凯) 邹城的孟某和刘某本是好友,两人签订合同约定孟某承揽工程后刘某负责建设,孟某作为居间人应得到介绍费70万元,然而刘某得到工程后,却拒不给付介绍费。近日,邹城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刘某限期支付孟某居间费50万元。
孟某和刘某是朋友,刘某有一家建筑公司,平常干一些土建工程。2011年1月初,两人谈起接工程的事,孟某愿意为刘某联系工程,但要求刘某给付报酬,刘某答应只要能承揽来工程,他付给孟某介绍费。2011年1月16日,孟某找到了邹城市区一个小区的建设工程,孟某和刘某双方签订协议书,载明:“工程业务介绍费刘某认可70万元付给孟某”。经孟某居间介绍,刘某取得该工程建设,但是对于70万元的介绍费刘某绝口不提。后孟某找刘某多次索要报酬,刘某迟迟不给,孟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居间费50万元。
邹城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已经成立居间合同,刘某应按照确定的居间服务费数额支付给孟某。孟某要求支付50万元,并明确表示放弃剩余20万元居间费用,法院认为孟某属自愿处分其权利行为,予以认定,于是依法作出刘某限期支付孟某居间费50万元的判决。
法官说法
邹城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齐勇 所谓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