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不断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使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工作逐步向标准化、规范化发展。早在1993年,交通运输部就印发[1993]644号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其中第5条15款明确规定:“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时,应根据乘客的要求使用空调、音响等设备,不得无故拒绝。”该规定并没有涉及处罚,是一个规范性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