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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明白纸
括号的代价
  • 2011年07月1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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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宋某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黄山双卧五日游,在所附的行程表中约定的住宿及参观景点的标准分别为:“山下住双人标间(独立卫生间),景点大门票(缆车65元/次,环保车20元/人)”,后因旅行社未支付缆车费用,遂以欺诈的名义,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提起投诉。

    旅行社辩称: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所交纳的团费中包含缆车费用,旅行社在景点大门票后面,用括号将缆车及环保车的价格标出,是为了提示游客,是出于好意,游客如果需要乘坐缆车游览,费用需自理,旅行社并没有欺诈游客。

    在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下,旅行社赔付游客乘坐缆车的费用65.00元。

    【评析】本案例是由于旅行社书面表达不准而引发的投诉。从字面上通常可以理解为,括号内的内容是对前面所表达内容的解释和补充,而旅游合同一般均为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格式合同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所以,旅行社赔付旅游者乘坐缆车的费用是合适的。

    那么,该案例是否属于游客所说的欺诈呢?所谓欺诈,是指故意欺骗他人,使人陷于错误的行为。欺诈首先在主观上须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包含两层意思,第一是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表示的意思不真实,并且明知相对人有陷入错误的可能;第二是有使相对人陷于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这两种故意从根本上妨碍了被欺诈人意思形成的自由。其次,须有欺骗他人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表示给别人。

    本案中,旅行社并不存在欺诈的故意,也没有实施欺诈行为,只是在表述上出现错误,如果严格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理解,属于擅自减少旅游项目的违约行为。这也给旅行社敲响了警钟,在给旅游者提供的旅游项目中,一定要将团费包含的项目表述清楚,在需要游客自费的项目中,需要明确写明“自费”,以免产生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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