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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调查
冒用他人信息构成诈骗罪
铁路部门有义务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 2011年07月1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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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13日讯(记者 赵伟 实习生 郭思思 姜晨) 利用他人实名制车票信息从事犯罪活动应承担怎样的责任?铁路部门又该履行怎样的义务?13日,记者采访了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瑞福,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咨询。

    “动车票实行实名制有积极的作用。”陈瑞福首先称,利用二维条码识读设备查验车票,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也避免了人为错误,并在一定程度上,在打击制造假票、倒票等不法行为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维码虽然有积极的方面,但因为上面记录着乘客的信息,加密工作也必须重视。”陈瑞福称,现在从网上下载软件甚至手机软件都能轻易读取实名制车票上的个人信息,这就非常危险了。如果不法人员利用从二维码上获取的旅客信息,冒充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就犯了诈骗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铁路部门由于没有做好旅客的信息保密工作,也承担一定的责任。“做好旅客实名制车票的个人信息保密工作,是铁路部门应履行的一项附随的义务,应该做好,来充分保护旅客的个人信息不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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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信息构成诈骗罪
免费软件泄露实名票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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