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就李昌奎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7月13日新华网)
据此前媒体报道,“王家飞在遭到李昌奎的强暴后被其使用锄头敲打致死,年仅3岁的王家红被李昌奎倒提摔死,李昌奎随后用绳子把这姐弟二人的脖子勒紧。”由此可以看出,李昌奎的犯罪行为“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显然应当依法对其严惩。而云南省高院对李昌奎改判死缓的依据是其存在自首情节,但李昌奎投案自首是在公安机关布下天罗地网情形下的无奈之举,更为重要的是,自首并不属于法定从轻情节,既可以从轻处理也可以不从轻处理,是否从轻还应结合具体案情来看。而由于李昌奎案“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所以正如云南昭通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所说的,“李昌奎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说,之所以改判死缓,也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有明确规定: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但是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一般都具有激情犯罪的特点,正如全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曾担任过最高人民法院刑庭法官的宣东所说,李昌奎案是有预谋、有准备的犯罪,并不像药家鑫案件那样是突发事件引起的杀人行为。另外,北京知名律师杨学林也指出,李昌奎案涉及一个与凶手没有直接关系的小孩,所以归为“家庭邻里纠纷”进而减轻判决不大妥当。田成有还强调最高法近年来一直提出“少杀”、“慎杀”,但是“少杀”、“慎杀”并不等于不杀,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的犯罪行为,显然并不属于“少杀”、“慎杀”范畴,对这类罪犯“少杀”、“慎杀”,无疑将会导致公众失去最为基本的安全感。
田成有认为,网民对判决提出的异议,是杀人偿命传统意识与现代司法理念、国家刑事政策的差异。应该承认,法官应当具有必要的现代司法理念,但是现代司法理念与公众追求正义感的愿望和要求并不矛盾,而一个案件的判决,显然唯有既体现现代司法理念而又与民众的普遍感受以及追求正义感的愿望相符合,才能得到大多数民众的支持,才能取得最大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司法审判行为的最终效果是要维护社会正义,减少犯罪行为,而如果一个案件的判决与民众的普遍感受以及追求正义感的要求严重背离,也就难以起到有效维护社会正义、减少犯罪行为的效果,其所能够起到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就都难免要受到严重的削弱。
田成有还表示,“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其实,包括李昌奎案在内每一案件的办理,都应首先与案发当时的社会环境相适应,脱离当前社会环境,对案件作出与公众普遍感受严重背离的判决,并因此而导致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受到严重削弱,这样的判决即便在日后成为“一个标杆”,对于现时来说也是缺乏实质性意义的。何况无论是时间过去了多少年,对于正义感的追求都是人类一种永不过时的愿望和要求,所以,一个与公众追求正义感的愿望和要求相背离的判决,无论是在时间过去了多少年之后,都难以真正成为民众心目中的“标杆”。唯有与人类对于正义感的永恒追求相符合的司法判决,才能因为其契合人类最为基本的人性要求,而具有永不过时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