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热线6610123消息(记者 李大鹏 通讯员 耿淑云 王海涛) 招远市一17岁男孩偷了自家姨母的存单,将钱取出挥霍一空。男孩再次盗窃被警察抓获,因姨母念亲情未报案,本应10年以上的刑期变成了1年零5个月。
招远男孩韩某今年17周岁,在姨母家盗窃了几张存单,并到银行取出相应的存款64000余元,之后便藏到济南市。在短短三个月内,将这笔巨款挥霍殆尽。其姨母发现被盗后,知道了是韩某所为,但考虑到亲情便没有报案。
之后,韩某再次盗窃作案3起,涉案金额7000余元。被抓获归案后韩某交待了盗窃姨母存单的行为,公安机关在查证属实后,即将该次盗窃一起计入韩某的犯罪数额,公诉机关也如数诉至法院。
韩某的姨母在案发后未报案,在公安机关落实情况时也表明不追究,这种情况符合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族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的规定,所以韩某虽然盗窃了姨母64000余元,但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法院没有按照犯罪处理。
如果认定韩某的起诉数额71000余元,量刑起点为10年以上;但认定7000余元,只在3年以内量刑。
最终,招远法院认定韩某涉案金额7000余元,并据此对被告人韩某判处有期徒刑1零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