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14日讯(记者 侯文强 通讯员 刘静) 应该判刘明敲诈勒索罪,还是爆炸罪?芝罘区检察院认为,应该选择一重罪———爆炸罪进行处罚。
办案检察官说,刘明自供他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敲诈财物才在超市放置的爆炸物,但刘明在公共场所放置爆炸物,危害的是不特定人的安全,其行为符合牵连犯的法律规定,应择一重罪处罚,因此应当以爆炸罪对刘明提起公诉。
刘明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爆炸罪;致人轻伤。如果该罪名成立,刘明将面临三至十年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