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办公厅6月30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25号文件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通知》规定,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接受客户预付资金时,只能按照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开具发票,不得按接受的预付资金金额开具发票。也就是说,买购物卡不能想开多少就开多少发票。
此外,《通知》中关于“购物卡实名制”的规定也有了细则:建立商业预付卡实名等级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商业预付卡限额,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